時間:2012-05-01來源:
一、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二、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三、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四、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五、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
2、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的議案;
4、受常務委員會委托,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5、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名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人選;
6、討論、決定各委、室提出的重要問題;
7、處理常務委員會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六、主任會議舉行會議,辦公室應提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主任會議成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七、主任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
八、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常委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受主任會議委托秘書長也可以簽發。
九、主任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必要時可印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
十、設立新聞發言人。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發布新聞的,由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為新聞發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