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2005年6月21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質量,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會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按照工作程序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作出決議和決定。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議題應本著“抓重點,議大事”的原則,圍繞我市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我市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確定。
第四條 確定會議議題的程序。年初由市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室在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議題,辦公室匯總整理,提出全年會議議題安排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后,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每次常委會會議的建議議題,從年度工作要點中選定,也可根據上級人大常委會安排或工作需要增減議題,經主任會議討論確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室要按照常委會會議議題,認真做好會議材料的準備工作。材料要實事求是,格式規范,言簡意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報告材料,須由提請機關的主要領導簽署后,送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如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應提出修改意見。內容確定后,由提請機關按要求份數于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辦公室于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無特殊情況,不按規定期限報送材料者,不再列為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辦公室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
第六條 根據會議議題抓好會前調研。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制定視察或調查方案,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會議同意后實施。視察、調查可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等形式,以了解真實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視察、調查結束后,應向常委會會議提交視察、調查報告。報告要有情況、有分析,把重點放在找出存在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上。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活動,或個人持證視察;要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認真審閱會議材料,擬出發言提綱,做好會議審議的準備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報告,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報告。因故不能到會的,經批準可委托其他負責人報告。議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要列席會議,認真聽取意見,解答或說明會議提出的問題。
第九條 分組審議是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基本形式。審議小組召集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審議組織工作,注意引導發言和歸納意見。組成人員要認真審議,針對有關問題,形成發言提綱,并將發言提綱填寫在辦公室印發的“審議意見卡”上。發言應以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為主,對組成人員審議發言要做好記錄。審議結束時,組成人員應將“審議意見卡”交工作人員,由辦公室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將組成人員審議發言形成常委會會議簡報。列席人員和旁聽公民可以在分組會議上圍繞審議議題發言。
第十條 根據需要,在分組審議的基礎上,主任會議可決定舉行聯組會議審議某項議題,由各審議小組推薦一名組成人員代表本組發言,其他組成人員可作補充發言。
第十一條 根據會議審議情況,由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整理起草會議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草案,交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查,辦公室進行文字修改,經主任會議審定后,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報告實行表決制度,表決分為贊成、反對、棄權。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贊成報告機關的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必須在限定時間內認真整改,向常委會會議作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報告仍然得不到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贊成的,常委會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采取詢問、質詢、責令辭職等監督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承辦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會議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以常委會文件印發,并在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分管副主任和有關工作委員會向提請機關的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當面交付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辦理落實工作進行督辦。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接到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并寫出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辦理情況報告,報送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完畢的,應向有關工作委員會書面說明情況,由有關工作委員會報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逾期未辦理完畢、也未說明原因,或經延長辦理時間仍未辦理完畢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應下達由分管副主任簽署的督辦通知書,督促承辦單位加快辦理。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聽取和審議承辦單位關于辦理情況的報告,審議通過后,書面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承辦單位可向常委會會議報告辦理情況。
主任會議對辦理工作不滿意時,承辦單位應按照主任會議要求進一步辦理落實,并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和分組會議,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于會前報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批準。一年內請假不得超過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本人應向主任會議說明情況;不能正常參加會議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的,本人應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按要求列席常委會會議和分組會議,聽取意見,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與會人員出、缺席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并在常委會公報上予以公布。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