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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16日漯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落實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維護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嚴肅性,使市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更富有成效,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的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主任會議審議意見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和由常委會會議及主任會議作出的審議意見。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及其主任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及主任會議審議辦理情況的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應當依法進行,以支持、督促“一府兩院”依法行使職權,改進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以市人大常委會文件形式通知“一府兩院”執行。主任會議作出的審議意見,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文件形式通知“一府兩院”辦理。
第六條 “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及主任會議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研究,認真執行和辦理,并負責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指定某一個部門辦理的,其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可以由該部門負責報告;指定兩個以上(含兩個)部門辦理,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直接要求有關部門辦理的,由該部門負責報告。
第七條 執行和辦理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它有關問題。
第八條 對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報告人大常委會。對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應在接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報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
在執行辦理過程中,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報告的,承辦部門應在期限10日前向主任會議書面報告原因。
第九條 承辦部門應當采取下列反饋方式:
(一)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或有關工作委員會書面報告;
(二)提請工作委員會聽取并審議有關部門執行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匯報;
(三)提請主任會議聽取并審議有關部門執行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匯報;
(四)提請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審議有關部門執行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匯報。
第十條 對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監督,可以采取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視察、檢查和組織市人大代表視察、檢查等方式進行。
視察、檢查時,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如實匯報、提供情況、解答問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與承辦部門取得聯系,掌握決議、決定報告情況和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進度,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對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辦理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可以要求重新辦理并報告。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委員對未按要求辦理的,委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委員會書面提出對“一府兩院”執行決議、決定或辦理審議意見的質詢案。受質詢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答復。
工作委員會對執行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報告不滿意的,應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常委會每年應對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反饋監督工作進行全面總結、通報,好的予以表彰,對未按要求辦理完畢的,要求限期辦結。無正當理由,又未認真辦理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向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