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2001年8月30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系,保證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工作是市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基礎,聯系代表是市人大常委會的一項經常性工作。通過聯系代表,了解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情況,保證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代表應當認真行使代表職責,履行義務,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依法執行代表職務。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系代表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聯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代表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或經常委會授權其工作機構和各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活動。
(二)市人大代表可視本人工作性質持證單獨視察,也可聯系其他代表共同視察。活動前,應提前10日將活動內容、被視察單位、參加代表人數告知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由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做好匯報工作準備,并向代表提供服務。
(三)市人大代表可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初工作要點,結合本人工作實際,每年累計參加各種活動不得少于3次,年終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年活動情況。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將統一印刷代表活動內容表格,并分發給每位代表。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采取多種方式與代表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認真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意見。
(五)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可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應由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推薦,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代表列席會議,代表可以在常委會議或分組會議上就本次常委會的議題發表意見。
(六)采取走訪、座談、通信、談心等方式,就全市各方面的工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聽取代表的建議和意見。
(七)市人大常委會應建立和完善代表接待制度,并熱情地接待代表,認真辦理代表反映的問題。
(八)對代表來信反映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要認真辦理,并及時向反映問題的代表反饋問題處理結果。
(九)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的適當時候,組織代表對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檢查。
(十)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專題調查、民主評議、述職評議等活動,根據工作內容可邀請在基層工作的代表參加。
(十一)市人大常委會應向代表發送有關學習參考材料,督促代表加強學習。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應采取多種形式做好代表的培訓工作,視情況也可組織有關代表外出考察學習。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各縣(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聯系本行政區域內的市人大代表。
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市人大代表列席;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開展活動時,可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市人大代表參加。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積極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及時向有關單位轉交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會同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和便于組織、便于活動的原則,按行業特點或居住狀況,采取單獨編組或混合編組等形式,將代表編為若干個組,定期開展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駐我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代表編組及活動,由漯河軍分區組織。
第八條 各代表組要認真學習、宣傳各項法律、法規,宣傳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決議,了解其貫徹落實情況,認真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九條 市人大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要及時了解代表活動情況,注意總結交流經驗。
第十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支持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并為其執行代表職務創造必要的條件,依法保護代表的合法權益。
代表參加統一安排的活動時,在單位的各種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代表參加由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活動時,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代表活動經費,應按照豫人常辦[1999]35號《關于各級人大代表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要求,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另設賬戶,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先進事跡。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