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01來源:
(2005年3月10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根據《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安排機關干部年休假問題的通知》(廳文[2000]65號)精神,結合人大機關實際,制定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干部職工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審批
(一)機關干部年休假的審批:1、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的年休假報市委審批;2、秘書長的年休假由常委會主任審批,副秘書長的年休假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批;3、辦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主任的年休假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批,各委室其他同志的年休假由委室主任安排和審批。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審批: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休假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批,其他同志的年休假由事業單位負責人安排和審批。
二、機關干部職工的年休假時間: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目,下同);參加工作滿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參加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四、休假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請休;當年不能休假者,次年不再補休。
五、符合休假條件的人員,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請事假連續計算超過應休假時間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
六、安排機關干部職工的年休假,一律不準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其發放和變相發放錢物。
七、休假按程序審批后,報辦公室人事科備案;休假期滿后,應及時到人事科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