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27來源:
關于《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19年6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漯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法制委員會委托,現就《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2019年4月30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較好評價。認為,制定條例是推進和保障“環保攻堅”的重要舉措,對于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進行了認真歸納梳理,研究提出了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修改《條例(草案)》的建議。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5月5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一審后的《條例(草案)》。同時,在漯河人大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漯河市人民政府網站、漯河司法行政網站發布公告并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建議;向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功能區、市直有關部門、漯河職業技術學院、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印發征求《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要求認真組織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請市律師協會組織專題研討和論證,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5月下旬分別組織召開了由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法學法律工作者、被監管單位參加的4個座談會,當面聽取意見并進行了溝通交流。通過上述途徑,共收集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370多條,經歸納整理為81條。
6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巡視員李哲帶領立法調研組來漯召開座談會,反饋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法工委研究的意見。調研組在充分肯定《條例(草案)》具有地方特色、短小精準、務實管用的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21項修改意見和建議,并在立法技術上給予了指導和幫助。
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導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復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稿。6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并邀請法工委、城環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單位同志列席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逐條進行研究,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
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這個《條例(草案)》,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大幅修改,一是對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堅持不照搬照抄,該刪除的刪除;二是重復規定的內容,盡可能合并,做到層次分明、條理清晰、簡潔明了;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力求解決問題,增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依法明確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并和市政府達成了一致意見;五是與我市已施行的其他法規保持相對一致;六是將一些表述不規范、語言文字不精練、標點符號不準確等方面的問題,按照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內容是:
一、關于總則內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直有關單位和法律專家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揚塵污染的概念表述不準確、不全面。因此,二審稿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礦產開采、河道整治、綠化施工、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物料運輸堆放和加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筑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span>
根據《立法法》規定和要求,地方性法規不得設置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和減損權利的規定。因此,將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中的“應當自覺履行”和“義務”刪除,修改為“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刪除了本條第二款關于公民義務的規定。刪除了第六條第二款,這一款規定不切合實際,沒有保留的必要。
二、關于責任劃分
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七條和第八條中,各級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分不合法、不科學、不合理;對各部門職責一一羅列沒必要,由市政府明確即可;對鄉鎮政府、辦事處、村(居)委會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因此,在第七條第一款市人民政府責任中增加了“明確各有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內容;將本條第四款的內容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本條第五款對村(居)民委員會的規定中,刪除了“應當”這種強制性規定,只賦予協助責任;刪除了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九款關于有關部門具體責任劃分內容后,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了概括性表述。第八條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揚塵污染監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span>
由于《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九條、第十條內容與其他條款重復或沖突,予以刪除。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責任設定為“職責”。法制委認為,這樣的表述與這些企業單位不相適應,把其一律修改為“責任”,并將第十二條拆分為兩條,分別明確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關于防治措施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中防治措施一章,內容交叉重復、層次不清晰、語言表述不規范。因此,對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作了大“手術”,進行了拆分、調整、組合,將第十四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并將“拆除作業”內容從該條中移出后,對本條各項規定重新定義和設置,作為各類工程施工的一般規定。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公共設施施工、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分別單列為一條,作為特別規定,并對各條內容進行了充實完善。這樣,更符合各類工程施工實際和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而且條理清晰明確,便于操作。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內容進行了補充、修改、完善,各項規定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刪除了第十八條和與其對應的第三十條,因上位法都有明確規定。
四、關于監督管理
在《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增添了“生態環境部門”,更加突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責任。根據一些開發商和建筑企業的要求,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特別作了重污染天氣預警解除后“應當及時告知被責令停止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終止執行應急措施”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城市綜合執法屬于政府職權,且正在改革中,建議不作規定。因此刪除第三十五條。
五、關于法律責任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法律責任中一些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因此,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分別增加了“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
六、關于刪除、調整、補充內容
《條例(草案)》一審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刪除了五條,增加了七條,現《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條。
在對一些條款、項作刪除、調整的同時,增加了一些款、項。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增加款、項都是比較重要的內容,如:第十三條增加第三項“及時清運施工垃圾、工程渣土、廢棄土方,不能及時清運的分類存放和覆蓋,并定時灑水;禁止拋撒和在圍擋外堆放”。第十五條增加第四項“因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晾曬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區域內晾曬,晾曬完成后或者在晾曬期間遇到四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收攏覆蓋”。第十六條增加第一項“對擬拆除物體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覆蓋;整理破碎構件、翻渣和收儲廢料作業采取有效抑塵措施;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作業,并保持噴淋覆蓋”。
此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中的一些定義、邏輯、表述、語法、文字和標點符號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對修改后的條文內容和順序作了調整、技術處理和重新排序。
關于條例的施行日期,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時確定。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