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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17年6月22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總結市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議事必須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原則上在雙月下旬召開;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九條 主任會議擬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主任會議可以圍繞會議建議議程組織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考。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應召開主任會議,聽取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各項議題準備情況的匯報,確定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日程、會期和列席人員范圍等。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同時將擬提請審議的主要文件發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擬提請審議的主要文件,做好審議發言準備。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在會議召開前,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及時通過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臨時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ㄒ唬┦腥嗣裾⑹斜O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ǘ┎皇浅N瘯M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ㄈ┛h區人大常委會、功能區人大聯絡機構的負責人;
?。ㄋ模┡c會議議程相關的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
(五)受邀請的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組織公民旁聽。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主任會議確定。分組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擬訂,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定。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報告。
分組會議結束后,召集人應當將審議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在市人大常委會議事過程中,屬于國家機密和不宜公開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新聞媒體可以采訪、報道會議情況,可以根據需要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及公民旁聽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
第十九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三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臨時召集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對于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附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說明。
任免案、撤職案、罷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撤職、罷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撤職、罷免理由;必要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作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到會作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其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領銜人作說明,也可以作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提出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和提議案人,可以在審議該議案的有關會議上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第一次審議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說明,經分組會議審議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審議意見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地方性法規案經兩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可以交付表決;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暫不付表決,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以后的會議繼續審議、表決。
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付表決。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作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預算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預算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作議案審議、審查報告,一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報告,也可以作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的議案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的議案后,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后,應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如果在表決前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ㄈ╆P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四)關于市級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腥舜蟪N瘯谭z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ㄆ撸┦腥嗣翊泶髸iT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
?。ò耍┦腥舜蟪N瘯嘘P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ň牛┦腥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報告。
第三十一條 擬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一般應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報告準備工作,一般應在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一般應在會議舉行三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臨時召集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時,由其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組長委托的副組長作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報告,由其負責人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執法檢查組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被檢查機關或者部門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辦理,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報告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整理形成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表決通過后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審查簽署,以市人大常委會文件形式轉交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實行滿意度表決。
表決未獲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報告機關重新研究處理,并在下一年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和表決。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議案或者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
確有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三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言簡意賅,講求實效,一般不作重復性發言。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應當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對專業性比較強的議題,可以確定重點發言人。
第四十四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后,需要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果表決器系統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可以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市人大常委會表決任免案,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對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中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任免案、撤職案、罷免案逐人表決,任免案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四十七條 表決議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公布
第四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和其他決議、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人事任免事項、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漯河人大網、漯河日報上刊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